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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3 09:40:10  编辑:管理员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的通知

榆政发〔201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榆林市2014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意见

 

一、保持主要工业产品稳定增长。做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政策的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程序进行确认,提高煤矿核定产能;加强与长庆、延长、延安石油公司等中省企业对接,落实市政府与长庆油田公司达成的会议纪要,争取长庆向榆林炼油厂第二条供油管线尽快开工;加大油气田技术改造力度,稳定老油气井产量。全年完成煤炭产量3.75亿吨,原油1265万吨;原油加工420万吨;天然气165亿方。

二、提高煤炭外运能力和销售。加强与西安铁路局沟通,在2013年新增300万吨运力的基础上再争取一定运力,抓好神朔线新增的160万吨原煤运力的落实,全力争取太中银铁路和西康二线、黄韩侯铁路开通后的新增运力份额,提升煤炭铁路外运能力;加快研究煤炭经销模式转变,尽快建成启用榆林煤炭交易中心,争取在榆林设立煤炭期货交割仓,完成“榆林煤”标准制定工作,注册“榆林煤”商标,打造“榆林煤”品牌;以华中、华东、西南地区大中型工业城市、水陆重要交通节点、重点耗煤大户为中心,建立覆盖全国的煤炭营销网络,市县两级政府带队在华中、华东、西南、华南、京津唐等地区召开煤炭、兰炭和其它大宗工业产品促销推介会、订货会、新闻发布会,确保完成煤炭产销3.75亿吨。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稳定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3〕43号)等政策,继续停征煤炭、兰炭价格调节基金,凡未经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增强企业主体培育全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50家以上,对在2014年内新增规上企业(不含2013年年报进入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半承担

六、实行产品促销奖励。促进企业销售和生产衔接,对在榆林市域内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和实现税金同比增长3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14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和实现税金同比增长5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各半承担。

七、新增产能项目贷款贴息。对2014年新竣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产能项目,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额,按照贷款入账期及人民银行当前基准利率给予一个季度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各半承担。

八、推动产业调整转型。重点扶持兰炭、金属镁、聚氯乙烯、汽车、轻纺等产业技术改造力度,在塑料制品、铝镁合金、煤焦油加氢、新能源汽车上取得进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装备制造业企业2012年税收列支返还有关情况的通知》(陕财办企〔2013〕41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方案,引导推动载能企业等其它用电大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效降低载能企业用电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发电企业富余电量,争取省上大力支持,尽快出台大用户直接供电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加大实体企业金融支持。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的实施意见》,建立融资企业后备库,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平台的银政企对接。注资清理解决企业“三角债”问题。构建多元性融资体系,财政投入1亿元“助保贷”铺底资金,出台《榆林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方案》,形成信贷资金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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